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这个办法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如违反该规定者,由旗县级以上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内蒙古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酒类流通中的违法行为。
目前,内蒙古建立健全酒类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酒类生产、流通或者监督检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